
丧夫女子生下遗腹子索赔偿:孩子的抚养费,法律到底站谁?怀孕6个月时男友车祸离世,湖南刘女士坚持生下遗腹子,却面临赔偿金在公婆手中,孩子抚养费拿不到的困境。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们解读这80万赔偿款的家庭纠纷中关于遗腹子权益、非婚生子女保护等法律问题,说说到底谁有权,谁越界。
先明确,80万赔偿款中的死亡赔偿金,到底能不能作为遗产?很多人误以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该按继承分,但法律早已明确,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其性质是
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
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其次,非婚生子女是否就是没资格主张赔偿?公婆称刘女士是“外人”,暗含非婚生子女没资格主张赔偿的想法。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也就是父母、子女、配偶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本案中,刘女士因为没有与男友结婚,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所以对赔偿金没有请求权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刘女士的孩子没有权利,《民法典》第1071条直接打破这种误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而且,本案还有一个特殊点就是,刘女士的孩子不仅是非婚生子,还是遗腹子,那么遗腹子是否具有请求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民事权利能力?
案发时,刘女士的女儿、遗腹子虽为非婚生,但与男友的亲子关系不受婚姻关系影响,只要能证明亲子关系,出生证明、DNA鉴定等,就有权获得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虽然胎儿在母体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出生后若为活体,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若受害人死亡时其配偶已怀孕,遗腹子出生后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实践中,多起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中,法院认定遗腹子出生后享有独立的抚养费请求权。
例如,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遗腹子出生后,法院支持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理由是侵权行为导致遗腹子失去父亲的抚养,其抚养利益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