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30日,法治在线节目报道了河南原阳粮户的遭遇。这些粮户卖了一百多吨小麦,赚得28万元,但钱刚打入账户就被贵州警方以涉嫌诈骗为由冻结。此时,小麦已经被收粮的人拉走,导致当事人面临“钱货两空”的困境。

节目播出后,孙先生、全先生等人的银行账户已被排除涉案嫌疑并解冻。这起案件始于2025年9月14日,河南新乡的孙先生在抖音平台结识了一名自称叫“孙志伟”的网友,咨询粮食收购问题。三方沟通价格后并未立即达成交易。10月7日,买方再次联系孙先生,并最终确定以每斤1.22元的价格购买全先生的小麦。10月15日,“孙志伟”的表弟受托来到粮站查看小麦质量。10月17日,对方转账28万元,在“孙志伟”表弟监督下,装车拉走了三车共计114吨小麦。完成交易后,孙先生向全先生支付了全部货款。

然而,10月20日,全先生发现这笔28万元被贵州警方冻结。报案后,他们得知这笔钱涉及贵州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10月30日,贵州警方解冻了孙先生和全先生的银行卡,随后河南新乡原阳警方带领他们前往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孙先生表示,警方告知这笔钱是贵州受害人投资股票基金被骗的资金,转到了他的卡上。经过警方查实,他们的银行卡得以解冻,恢复正常生活。

本案中,孙先生和全先生的银行卡被冻结是因为这28万元涉及一起电信诈骗案件。电诈案件中,将涉诈资金洗白的手法多样,有时会打着正常商品交易的名义,让一些商户成为洗钱环节的一部分。当诈骗案中的赃款流向正常经营的商户时,是否会被追缴,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时方指出,如果商户通过合法交易取得财物,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解释,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且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类似判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也有记录,如李某职务侵占案中,典当行因善意取得黄金而免于追缴。

专家认为,在这类案件中,既要保护上游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更要严厉打击真正的犯罪行为。彭新林教授指出,关键在于商户主观上是否知道钱来源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所得。如果不知情,则属于善意第三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此外,专家建议强化公权力机关的告知和说明义务,以体现程序公正,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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