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生诉父亲付研究生费用被法院驳回。当青春撞上学业,当亲情遭遇法律边界,一场关于研究生抚养费的官司在郑州引发广泛关注。23岁的小雅本以为能循着父母离婚时的约定,顺利完成硕士学业,却不料父亲突然停付学费和生活费,理由是“成年子女读研已超出法定抚养范围”。这场横跨亲情与法律的纠纷,究竟谁对谁错?法院的判决又传递出怎样的导向?

小雅18岁那年,父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为了保障女儿的教育与生活,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小雅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需全额承担她的学费,并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在这份约定的支撑下,小雅安心完成了四年本科学习,父亲始终如约履行义务,从未拖欠费用。

2024年,小雅凭借优异成绩考上硕士研究生,满心期待继续深造,父亲也按约定支付了第一年的读研费用。然而令她意想不到的是,第二年开学前,父亲突然提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父亲表示,自己年事已高,赚钱愈发不易,小雅早已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而研究生教育并非义务教育,他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再继续供养。多次协商无果后,小雅认为父亲违反了离婚协议约定,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父亲继续支付研究生阶段学费及每月2000元生活费,直至毕业。

法院审理过程中,焦点集中在“成年研究生是否属于法定抚养对象”这一核心问题上。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认为,小雅父母签订离婚协议时,她已年满18周岁,起诉时更是23周岁的成年人,且身体健康、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法定情形。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支付本科阶段费用,本质上是基于亲情的赠与行为,而非法定义务的延伸。研究生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要求父亲继续承担相关费用于法无据,最终判决驳回小雅的诉讼请求。

这场官司的判决让不少人陷入沉思。从人情伦理来看,我国历来有父母供养子女完成高等教育的传统,多数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愿意为子女的学业保驾护航。从道德层面而言,对于尚未经济独立的在读研究生,父母给予适当支持确实能帮助孩子更专注地追求学业。但法律的边界同样清晰: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仅限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高等教育阶段的供养更多依赖亲情与道义。正如法官所言,当代青年在求学期间通过勤工俭学、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承担部分开销,既是培养独立自主能力的过程,也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体谅。

家庭和谐的维系从来不是单方面的付出。父母在法定范围内给予子女必要支持是责任所在;成年子女理解父母的压力与不易,主动扛起人生责任,更是成长的必修课。这场关于抚养费的纠纷或许也能让更多人明白:亲情需要相互包容,责任需要共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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