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1日发布了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公告,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根据公告内容,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时,在卖出方销售标准黄金过程中免征增值税。如果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交易所同样免征增值税;若发生实物交割,则适用特定增值税政策。
对于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目的的会员单位,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当买入方会员单位将这些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用途产品(不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并销售时,需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另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制作此类货币时,除非是熊猫普制金币等特定情况外,也应按照现有规定缴纳税款。
针对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当会员单位购买时,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如果买入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可以依据普通发票金额与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此外,当这类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的产品进行销售时,亦需依照现行规定缴税。
对于个人客户而言,其购入标准黄金时交易所同样免征增值税。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他们可以根据普通发票上的金额以及6%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一旦客户将所购得的标准黄金直接出售或经过加工后再售出,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增值税。
公告还强调,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后,若在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变化,必须提前向交易所报告相关信息。同时,交易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如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均需依法征收增值税。而对于不在交易所内进行的标准黄金销售活动,则仍需遵循现有的增值税缴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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