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发生了一起“15岁女孩被当街殴打”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2月24日,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政府发布通报称,打人者已被批捕。

通报显示,2月19日晚,在河南平顶山郏县茨芭镇卫生院门口路段,因两辆二轮电动车相撞引发了一起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受害者随后被送往郏县中医院就诊。2月22日,丁某乐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目前正在接受治疗,伤情稳定;薛某源经门诊诊治无需住院,于2月20日离院;郭某和张某凡经住院治疗后于2月23日出院。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刘某飞,男,42岁,郏县茨芭镇刘村人,个体工商业者;韩某娜,女,42岁,郏县茨芭镇刘村人,无业。2月21日,郏县公安局对刘某飞和韩某娜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月24日,郏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两人批准逮捕。
针对此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而非“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问题,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王逸芸律师进行了分析。她指出,故意伤害罪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则是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刘某飞和韩某娜在公共道路上因琐事故意殴打多名不特定人员,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人身权利,更严重破坏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公众的安全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在量刑层面,对于寻衅滋事罪,如果同时具有“致一人轻伤”、“殴打未成年人”和“在公共场所滋事”等情节,其量刑起点将显著高于单纯致人轻伤的情形。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中的量刑细则表明,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量刑起点可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每增加一人轻伤,刑期通常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王逸芸律师还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公共场所滋事、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等恶劣情节,法院通常会严格限制缓刑的适用。她建议,发生纠纷后应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升级。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固定现场情况,并寻找目击证人。首选报警,依法处理纠纷,切不可试图通过“叫人”或私力报复解决问题。在等待警方到场的过程中,避免使用挑衅性语言或动作,与对方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冲突瞬间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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