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日,来自“豫法阳光”的一则案例引发舆论关注:一名已满23岁的女生小琳(化名),因父亲拒绝继续承担自己研究生阶段的生活费和学费,将父亲告上法庭,但最终法院驳回了她的全部诉求。
事情要从五年前说起。小琳18岁那年,父母因感情破裂选择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小琳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负责支付她的大学学费,并按月支付2000元作为抚养费。随着小琳顺利考入大学,本科四年期间,她的父亲严格履行了协议——学费全额承担,生活费按时打卡,一分不少。
2024年,小琳本科毕业,选择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第一年研究生费用,父亲仍按惯例承担了。但到了第二年,父亲却提出不愿继续支付。理由也很明确:自己年龄渐长,收入吃紧;小琳已经成年多年,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研究生并不是义务教育,自己没有承担相关费用的法律责任。

女生诉父亲付研究生生活费被驳:离婚协议之外的“义务”,法院这样认定
而在小琳看来,这件事并非如此。她认为,既然离婚协议中写明“学费由父亲承担”,那么研究生学费也应包含在内;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更是约定的固定项目,不应因其成年或继续深造而中断。因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支付研究生三年期间的学费以及每月2000元生活费,直到毕业为止。
然而,法院的审理结果却让她败诉。
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小琳父母签署离婚协议时,小琳已经年满18岁,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成年子女不再负有强制性的抚养义务;
离婚协议中超出法定抚养范围的款项,性质上更接近于父亲的自愿赠与;
小琳目前已经23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和自主生活能力,因此要求父亲继续承担研究生阶段费用,并不符合法律依据。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最终驳回了小琳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也在网络上引起不少讨论。有人同情小琳的心情,认为父亲的突然“断供”让人难以接受;也有人指出,研究生教育本就属于个人选择,父母支持是情分,不支持也是本分,把父母告上法庭未免太绝。
无论立场如何,这起个案提示公众:离婚协议若涉及成年子女的费用承担,其法律效力与未成年时期并不相同;而父母对子女的付出,也存在情感与法定责任之间的边界。如何在亲情与权利义务之间找到平衡,或许比判决本身更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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